作者:熊谦虎 时间:2022-01-06 08:58:25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地址 | 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负责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 | 执法主体名称 | 备注 |
1 | 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攸县黄丰桥镇 | 914300007767836710 | 张恒 | 矿安监湘罚〔2021〕22007号
| 1.2020年1月8日现场处理决定书[湘煤安监潭处〔2020〕26001号]中:1.主提升绞车、主排水泵、主要通风机、压风机、架空乘人装置等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10.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损坏、安全监控系统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改正;2.2021年11月20日,煤矿组织人员下井进行复产复工自检,没有检查瓦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 1.处陆万伍仟元的罚款、2.处壹万元的罚款。合并处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的罚款 | 2021年12月23日 | 1年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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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文冬兵 | 攸县黄丰桥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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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安监湘罚〔2021〕22008号
| 2020年1月8日现场处理决定书[湘煤安监潭处〔2020〕26001号]中:1.主提升绞车、主排水泵、主要通风机、压风机、架空乘人装置等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10.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损坏、安全监控系统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罚款 | 2021年12月23日 | 1年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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