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5年4月2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监察执法一处对某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开展计划监察发现,-50m水平24采区2431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波动超过0.2%,未安设T1甲烷传感器,且上安全出口高度只有0.8m,仍组织冒险作业,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2.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第十三条第五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监察人员面对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果断下达《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同时,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要求属地人民政府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5月8日,监察执法一处组织该矿属地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煤矿企业代表等40余人对该起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开裁定,有效发挥震慑作用。
二、以案普法
经过立案调查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剖析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在“工作面即将收尾”的情况下,矿方明知瓦斯出现异常波动,安全出口不畅通,T1甲烷传感器未安装,未能保持高度警觉,仍组织工人冒险作业,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2.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安全出口不畅通和甲烷传感器缺失均属于易于识别、不应长期存在的静态隐患。其持续存在直至被外部检查发现,暴露出矿井在日常巡检、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及验收等环节存在漏洞,内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能有效运行,未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3.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失守。从管理层到一线基层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压力传导和末端落实存在薄弱环节。“保障两个安全出口畅通”和“确保传感器有效运行”这两项基础且明确的管理要求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反映出部分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规章制度未能完全落实到具体操作中。
三、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责令该煤矿停产整顿,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移送应急管理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对重大事故隐患产生负主要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月26日,属地应急管理局结合停产整顿的内容,审核同意该矿的隐患整改方案,要求该矿对失修巷道进行维修,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及应急演练,配合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等工作。
下一步,湖南局将加大安全检查和警示教育力度,推动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重大灾害风险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