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4月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监察执法二处对郴州某金属矿山按计划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井下无轨运人车辆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分别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
现场执法人员果断现场处置,下达《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该设备使用,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同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下达《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函》。4月28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该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依法立案调查。
二、以案普法
1.安全红线意识树立不牢。对矿安标志设备入井的源头把控不到位,对撤销安标证号的济宁北骏机械有限公司UQ-8自卸车入井作业没有排查到位,日常检查制度形同虚设。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细致。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井下运输车辆的硬性要求认识不到位,存在见惯了、习惯了的思想,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无矿安标志设备未采取有效安全管控措施。
3.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虽有责任制,但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感缺乏,一些制度只上墙不落地,设备的包保制度形同虚设,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缺乏考核机制,层层空转。
三、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矿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隐患产生负领导责任,依法给予警告处分,并进行行政处罚。该矿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隐患产生负管理责任,依法给予警告处分,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