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5年5月13~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监察执法四处对某煤矿开展计划监察发现,2251东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有掘必探放水,设计钻孔深度60米,超前距离、允掘距离各30米。抽查最新一个探水点(允掘标志处),发现前方已掘进42.5米,比允掘距离多12.5米,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监察人员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获取了相关证据。
二、以案普法
经过立案调查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剖析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防治水工作重视不够。煤矿虽然规定了2251东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需有掘必探,但却没有有效执行,井下现场探放水允掘管理流于形式,以至于掘进超过允掘距离12.5米。
2.安全投入不足。该矿为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矿井,仅配备1台探放水钻机,且因损坏正在维修中。探放水钻机缺失损坏,也造成了企业无法及时进行探放水施工,最终酿成工作面超允掘距离12.5米掘进的重大事故隐患。
3.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无论是安全副矿长、防治水副矿长,还是包保该工作面的矿领导,在超掘12.5米前的历次带班下井、安全检查中,均未发现工作面探放水超允掘距离的重大隐患,反映出矿级领导对重大风险研判管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盲区。
三、处理情况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该煤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6月17日,属地应急管理局在政府网站对停产整顿处罚进行了公告,督促指导该矿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将按照湖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一单四制”要求开展重大隐患闭环销号、停产整顿验收工作。
下一步,湖南局将加大安全监察和警示教育力度,推动矿山企业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筑牢矿山企业汛期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