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XX煤矿屏蔽安全监控数据、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XX煤矿进行检查,该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检查时,矿井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 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本地操作日志,2023年7月21日16时51分28秒2462-1采煤上隅角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显示为“不断电”,“2462-1采煤上隅角甲烷”显示为停用,6号分站A01端口(即2462-1采煤上隅角甲烷)显示为停用,密采数据显示:2462-1采煤上隅角甲烷在2023年7月21日17点06分52秒达到最大值0.99%;
2. 查湖南局复合灾害预警系统,8月10日-9月10日,该煤矿传感器故障报警1258次,煤矿未及时处理;查该煤矿本地安全监控系统,2023年8月10日至9月10日,甲烷传感器故障110次,其中2254采煤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A02201)故障35次,累计故障时间19小时35分钟;2166-2采煤回风流激光甲烷(A01206)故障4次,累计故障时间16小时9分钟;236-150北石门甲烷传感器(A02001)故障5次,累计故障时间34小时57分;2462-1采煤工作面激光甲烷(A00602)故障6次,累计故障时间4小时26分。2023年8月10日至9月10日,监控分站故障1310次,其中216-150南石门监控分站 S014故障206次,累计故障时间66小时44分钟;216-150北大巷监控分站 S037故障117次,累计故障时间34小时55分钟;-150水泵房监控分站 S025故障201次,累计故障时间49小时31分钟。2023年8月10日至9月10日,其他传感器故障112次;
3. 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均未填绘相邻矿井距离本矿200m范围内的采掘范围、积水情况和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
4.2166-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最低处净高0.65m,两安全出口净高度、两巷超前加强支护段净高度均不足1.6m;
5.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掘进工作面7月份、8月份风筒传感器开关模拟量,多数情况显示只有“无风”状态,显示不出风筒传感器的工作状态和前移时的“无风”状态,风筒传感器处于“无风”状态时不能切断掘进工作面电源;
6.主井底车场缺一组防止车辆误入车场的阻车器;斜井架空人车的主动轮、尾轮入绳处缺少防止钢丝绳脱轮的保护装置;
7.查抽采钻孔实钻图,抽采钻孔未进行钻孔测斜。
8.安全监控日报表与人工检查的瓦斯日报表显示的采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隅角瓦斯数据误差明显大于0.1%,且长期存在,矿长签字认可报表,未组织分析处理。
9. 安全监控日报表与人工检查的瓦斯日报表显示的采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隅角瓦斯数据误差明显大于0.1%,且长期存在,总工程师签字认可报表,未组织分析处理;总工程师未组织开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巷道围岩变形观测。
【调查与处理】
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形成现场检查笔录,按规定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并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对该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等进行了询问,形成了调查取证笔录。经法制审核、集体研究、行政处罚告知等程序后,向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煤矿警告、责令停产整顿60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矿长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第1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七条“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进行处罚。 鉴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对监测瓦斯、保障安全、防范瓦斯事故有重要作用,且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因此,给予煤矿责令停产整顿60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 第2项违法行为违反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 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应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因此对煤矿给予停产整顿60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矿长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第3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及《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八条“煤矿应当及时掌握本矿及相邻矿井距离本矿200m范围内的采掘动态,将采掘范围、积水情况、防隔水煤(岩)柱等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件上,并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因此,对煤矿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4.第4项违法行为违反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二项“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第九十七条第二款“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应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煤矿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5.第5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三款“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进行处罚。因此,对煤矿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6.第6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项“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进行处罚。因此,对煤矿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7.第7项违法行为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2个钻孔的轨迹,深度60~120m的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1个钻孔的轨迹。对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实际见(止)煤与设计见(止)煤长度误差超过三分之一的钻孔应当测定该钻孔轨迹。……”应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进行处罚。因此,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工程师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8.第8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因此对矿长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9.第9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第一百零四条“ 严格执行……及围岩观测制度。”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因此对总工程师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给予煤矿警告、责令停产整顿60日、大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矿长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总工程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对监测瓦斯、保障安全、防范瓦斯事故有重要作用,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更是尤为重要,矿井屏蔽安全监控数据,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存在重大隐患仍进行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严格处理,有效预防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有利于督促关键少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案例二:
XX煤矿图纸造假,隐瞒采掘工作面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XX煤矿进行检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检查时,矿井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43采区布置的4382、4381进风顺槽煤巷掘进工作面(煤矿已自行停掘)未填绘在2023年2月绘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上,4382、4381进风顺槽煤巷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等监控设备,43采区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400m至-350m未贯通)、41采区轨道上山承担43采区-350m区段进风功能;2.瓦斯检查工未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查3271-13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班报表,3月1日早、中、晚班,3月2日早班,进风流、回风隅角无瓦斯检查记录。
【调查与处理】
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形成现场检查笔录,按规定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并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对矿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瓦斯检查工等进行了询问,形成了调查取证笔录。经法制审核、集体研究、行政处罚告知等程序后,向煤矿、矿长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煤矿停产整顿5日,处大额罚款;对矿长处罚款。
【法律分析】
1.第1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第四项“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四)采掘工程平面图”,《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项“井下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七项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款“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应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因此责令煤矿停产整顿5日,处大额罚款;对矿长处罚款。
2.第2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五)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应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因此对煤矿处以罚款。
综上,责令煤矿停产整顿5日,处大额罚款;对矿长处罚款。
【典型意义】
图纸造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煤矿及其管理人员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有利于煤矿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的提升。
案例三:
XX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XX煤矿进行检查,该矿属高瓦斯矿井,检查时,矿井为技改扩能矿井,正在进行联合试运转,已通过竣工验收。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4月10日煤矿实际安排67人入井作业,但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入井人数为49人,其中42人携带本人识别卡入井,10人携带他人识别卡入井(3人携带的识别卡在系统中未显示),15人未携带识别卡入井。入井的67人分布情况为-240m南运输大巷掘进8人,-240m南运输大巷风门维修5人,-175m区段石门打钻4人,1272采煤工作面采煤11人,1271运输巷煤掘工作面掘进7人,1271联络上山维修6人,-240m北运输大巷掘进5人,-240m北运输大巷水沟施工4人,运输队7人(主井底3人,-240m南、北运输大巷机车司机各2人),机电工4人(-240m水泵司机1人,电工3人),带班矿领导1人,安全员1人,技术员2人,瓦检员1人,通风工1人。127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未设置读卡分站。-240m避难硐室读卡分站故障失效,无法读取标识卡。 2.-240m北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和-240m南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m范围内未进行支护,空顶作业。北翼1号内斜上车场顶板开裂掉渣,未加强支护。
【调查与处理】
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形成现场检查笔录,按规定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并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对煤矿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监控技术员等进行询问,形成了调查取证笔录。经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告知等程序后,向煤矿、矿长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煤矿责令停产整顿30日并处大额罚款;对矿长处罚款。
【法律分析】
1.第1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 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5.1.1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人员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应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因此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0日,处大额罚款;对矿长处罚款。
2.第2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十七条第一款“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应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因此,对煤矿处罚款。
综上,对煤矿责令停产整顿30日,并处大额罚款;对矿长处罚款。
【典型意义】
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对遏制超定员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严格查处,督促企业在限定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有力地保障了矿工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