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XX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XX煤矿进行检查,该矿属正常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3139Ⅱ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未编制专门区域预测报告,未对3139Ⅱ工作面回采区域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进行说明,3139Ⅱ工作面位于已关闭的原XX煤矿越界布置的2239工作面区域附近,未确切掌握原XX煤矿采空区、隐伏煤柱、大巷保护煤柱等情况,3139Ⅱ煤掘下山在掘进过程中已揭露原XX煤矿+230m运输大巷煤仓上口,实际揭露的原XX煤矿老巷位置与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不符。
【调查与处理】
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形成现场检查笔录,按规定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并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法制审核、集体研究、行政处罚告知等程序后,向煤矿及其矿长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煤矿责令停产整顿30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矿长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三)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煤矿责令停产整顿30日,并处大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矿长罚款的行政处罚。
注:自2024年5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废止,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承接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相关要求。《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是防突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尤为重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存在重大隐患仍进行生产极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严格处理,有效预防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
XX煤矿瓦斯漏检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XX煤矿进行检查,该矿属正常生产的高瓦斯矿井。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发现,主要通风机2024年1月27日1时39分至12时42分停止运转;2月1日18时5分至2月2日7时15分停止运转;2月2日19时30分至2月3日9时50分停止运转;
2.2024年1月16日中班,煤矿共安排两名瓦斯检查员(肖某某、潘某某)下井检查瓦斯,查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潘某某2024年1月16日中班到1165采煤工作面检查了三次瓦斯;肖某某2024年1月16日中班到+130m南一石门掘进工作面、1163采煤工作面、1165采煤工作面各检查一次,规定每班检查3次。2024年1月16日夜班,煤矿共安排两名瓦斯检查员(夏某某、谢某某)下井检查瓦斯,查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瓦斯检查员夏某某2024年1月16日夜班到1165采煤工作面检查3次;谢某某2024年1月16日夜班到+130m南一石门掘进工作面检查瓦斯1次、到1163采煤工作面检查瓦斯1次,规定每班检查3次。综上,肖某某在1月16日中班、谢某某在1月16日夜班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瓦斯漏检。2024年1月16日中班、夜班井下采掘工作面在作业,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中班有54人作业,夜班有52人作业。
【调查与处理】
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形成现场检查笔录,按规定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并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法制审核、集体研究、行政处罚告知等程序后,向煤矿及其矿长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煤矿停产整顿5日,处大额罚款;对矿长处罚款。
【法律分析】
1.第1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对煤矿处以罚款。
2.第2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煤矿责令停产整顿5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矿长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煤矿停产整顿5日,处大额罚款;对矿长处罚款。
注:自2024年5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废止,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承接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相关要求。《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煤矿及其管理人员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有利于煤矿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的提升。
案例三:
XX煤矿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至3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XX煤矿进行检查,该矿属正常生产矿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识别卡管理不到位。核查2月2日矿领导带班下井空岗情况,经调阅视频监控系统记录,当班带班矿领导苏某某于当日8时29分47秒从人行井下井,于14时38分08秒从人行井升井,但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无其08:45:02—14:00:43时间段的井下记录;2024年2月28日检查组下井检查时,其中1人携带的识别卡(编号079576)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无记录;
2.2023年12月份井下布置有2229、2267、2267(2)、2253、2266残采工作面(煤柱回收)及2227、+169m、2226、2125沿煤掘进工作面,但上述采掘工作面未标注在当月及次月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上述采掘工作面未安装甲烷传感器,或安装的甲烷传感器数据未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时发现通往上述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已密闭)。
【调查与处理】
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形成现场检查笔录,按规定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并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告知等程序后,向煤矿及其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煤矿责令停产整顿15日并处大额罚款;对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分别处罚款。
【法律分析】
1.第1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对煤矿处罚款。
2.第2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 “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煤矿责令停产整顿15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煤矿责令停产整顿15日,并处大额罚款;对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分别处罚款。
注:自2024年5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废止,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承接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相关要求。《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规定:“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七)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煤矿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严格查处,督促企业在限定期限内停产整顿,有力地保障了矿工的生命健康安全。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有利于督促关键少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