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8日16时10分,株洲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碎炭眼煤矿(以下简称“碎炭眼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3.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8月15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牵头,与攸县人民政府、株洲市应急管理局、攸县应急管理局、攸县公安局、攸县总工会成立株洲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碎炭眼煤矿“8·8”顶板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攸县纪委监委同步开展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委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株洲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隆矿业公司”)成立于2008年,2023年11月株洲安稳矿业有限公司收购丰隆矿业公司100%股权。
株洲安稳矿业有限公司由4家公司持股,分别是安徽金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7%)、江油市惠诚迪商贸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3%)、安徽永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0%)、湖南玛顺贸易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
株洲安稳矿业有限公司任命刘发根为丰隆矿业公司总经理,对丰隆矿业公司全面负责;副总经理綦晓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戴长浩负责丰隆矿业公司财务兼对外协调工作;法定代表人严开德,具体负责后勤工作,未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另聘请汤其伏为技术顾问,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碎炭眼煤矿
1.矿井基本情况
碎炭眼煤矿位于攸县黄丰桥镇丰垅村境内,始建于1990年,1992年投产,2008年与黄丰桥煤矿丰垅工区、塘松坡煤矿、猪屎湖煤矿等煤矿进行资源整合,更名为株洲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碎炭眼煤矿。2008年9月技改扩能,2010年核定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2022年9月通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
该矿为低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无煤尘爆炸危险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采矿许可证号为C430000201051120069078,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湘)MK安许证字〔2022〕039号,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1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MA4LE5G21T,长期有效。矿长谢正飞,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3日。
2023年9月20日,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2024年1月18日,攸县人民政府同意其启动整改。
2.矿井安全管理情况
(1)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长谢正飞负责煤矿全面工作;总工程师梁健康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分管生产技术部、通风部;安全副矿长周志方负责安全管理及安全培训工作,分管安全部;生产副矿长邓奕文负责矿井生产管理工作,分管调度室及采掘队、运输队;机电副矿长彭文辉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分管机电部、机电队;防治水副矿长刘国生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配备有2名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曹海亮、通防副总梁飞连),6名专业技术员。下设采煤队(内设维修班组负责巷道维修)、掘进队、机电队、运输队共4个生产单位。全矿现有员工161人,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6人,特种作业人员41人。
(2)矿井劳动组织。矿井矿领导带班、安全员和瓦斯检查员下井采用“三·八”制,即早班(8时至16时)、中班(16时至24时)、晚班(次日0时至8时);采掘队采用“四·六”制作业,即早班(6时至12时)、中班(12时至18时)、晚班(18时至24时),零点班(次日零时至6时),零点班一般不作业;运输队采用“二·八制”(8时至16时为早班,16时至24时为中班,0时至8时不作业)。
3.煤矿开采情况
(1)煤层赋存情况。井田内龙潭组上段含煤24层,主要开采12、14煤层,12煤层为不稳定煤层,煤厚0~2.72m,平均0.58m,煤层呈藕节状或串珠状,煤厚变化大,偶含1层夹矸,结构简单,顶板为粉砂岩,中厚~厚层状,水平纹理,含菱铁质结核,底板为薄~中厚层状石英砂岩;14煤层为不稳定煤层,煤厚0~1.20m,平均0.28m,煤层呈串珠状,煤厚变化大,直接顶板为砂质泥岩,老顶为中粒砂岩,中厚层状,底板为砂质泥岩及粉砂岩。矿井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属中等类型。
(2)矿井开采布置情况。矿井采用平硐--斜井开拓方式,布置有主提升井、行人井与回风井三个井筒。全矿井共划分2个水平开采,一水平标高为±0m(±0m~+194.6m),已开采完毕;二水平标高为-200m(-200m~-100m,-100至±0m为禁采区),为现生产水平,共划分21、22两个采区,目前21采区已开采完毕, 22采区正在恢复、准备。
(3)事故当班采掘情况。布置有-150北三石门掘进工作面、-150行人巷掘进工作面、22142回风巷维修作业点、22142运输巷液压支架安设作业点、-200集中运输巷换轨道和砌水沟作业点、22轨道下山下部车场铺设轨道作业点等六个作业地点。
(4)相关系统设置情况。矿井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风,双回路供电,二级排水。安装有一套KJ70X型安全监控系统、一套KJ1573J型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有通信联络系统、语音广播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和供水施救系统。地面、井下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通话录音。在-200水平有永久避险硐室。但视频系统无保存视频功能,通信联络系统不能保存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情况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费用提取,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
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负责下属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督促下属煤矿组织制定并落实生产计划,审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排查事故隐患等。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
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负责煤矿技术管理,组织制定顶板、瓦斯、煤尘、火灾、水害等灾害的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培训,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的实施,及时督促整治“三违”行为。
生产副矿长岗位责任制:参与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采掘作业头面工程质量管理,督促生产单位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安全部部长:组织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职工教育培训,对职工“三违”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生产技术部部长:具体落实生产计划、采掘技术文件编制以及顶板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抓好采、掘、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二)相关管理制度情况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带班矿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且必须在井下现场交接班,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认真检查各作业地点工作人员是否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的施工队(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正常安全生产秩序。
《碎炭眼煤矿包保责任管理制度》规定:22142区域包保领导为通风副总工程师梁飞连,包保责任人要对包保区域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和纠正“三违”行为。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规定:在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确定施工方法,采取针对性措施,明确施工人员及职责分工,并向所有施工人员贯彻;维修巷道必须先加固附近支架,严格执行“先加固、后支护,先支护、后拆除,先易后难”的原则;当顶板特别破碎时,应当打標尖控制破碎顶板。
(三)作业规程编制及贯彻学习情况
2024年7月6日,技术员廖宇辉编制了《-150m22142工作面回风巷维修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维修工作面出现顶板破碎情况,23日补充了《-150m22142工作面回风巷维修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两项措施匀经矿技术部门及相关矿领导审批通过,并由掘进技术员廖宇辉组织维修作业人员谢永生、李文兵等5人贯彻学习。
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①巷道维修地点必须有安全员现场盯守。
②必须有3人操作,其中2人作业,1人观察围岩状况。
③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时,必须对巷道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④对原有巷道已垮落漏包地段维修,采用打木撑杆(撑在煤层的顶底板矸石上,注意必须要打好柱窝),然后用φ6mm標尖树进行扒尖,控制顶棚煤矸,再打下一撑杆。
⑤处理冒顶区段,带班矿领导、安全员、班组长必须现场指挥,抽调至少2人及以上操作熟练的人员配套作业,1人工作,1人监视顶板,发现有掉渣、片帮预兆时,要将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⑥严格工程质量管理。
(四)教育培训制度执行情况
2024年2月13日至2月21日,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分期对新员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其中李文兵于6月24日-7月2日参加了为期九天的第四期培训。调查发现培训内容不全,未对顶板维修处理开展专项培训;培训效果差,作业人员均回答不出培训的具体内容;安全副矿长周志方为分管安全培训的矿领导,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职责,实际所有培训工作都交由安全部部长肖泽彪负责。
三、事故地点情况
(一)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位于22142回风巷,距回风石门68m。
22142回风巷于2023年4月开始掘进,至2023年10月掘进到位,巷道净高2m,净宽1.8m,采用金属梯形棚支护,总长220m。2023年9月,因该矿被责令停产整顿,22142工作面停止。2024年同意恢复整改后,矿井决定于7月22日恢复22142工作面巷维修施工作,具体由谢永生班组负责。维修自-150m回风石门交叉口开始,逐架往里维修,采用矿用工字钢梯形棚支护,棚距0.85m~0.95m,局部采用木支护抬双边栌加强支护,煤矸松软、破碎处采用竹条板背顶、圆木打標尖控顶。至事故当班已维修68m。
维修到59m处时(距事故地点第八架棚子),因煤层松软破碎,开始打標尖进行超前支护控顶,每架棚子上打6个標尖,连续打了四架(第8至5架),但第四架至第一架维修时没有打標尖进行超前支护,如下图示。
(二)事故当班作业安排情况
2024年8月8日事故发生当班,井下带班矿领导为地质副总工程师曹海亮、安全员为李志平、瓦斯检查员为郑永贵,地面调度值班矿领导为安全副矿长周志方,调度员为矿调度主任贺中云。井下作业44人,其中-150北三石门放炮出渣2人,22142运输巷支护3人,22142回风巷修理(事故地点)2人,150m行人巷出渣2人,-200m集中运输巷轨道路基硬化17人,22轨道上山下部轨道硬化8人,运输7人。
四、安全监管情况
(一)联系包保情况
《攸县煤矿联矿包保工作专班人员安排及工作职责》规定:包保县级领导每月至少到煤矿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定期组织联矿包保工作人员召开包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商会议;监管部门责任人每月至少到煤矿进行两次督导检查;乡镇政府责任人每周至少到矿进行一次督导检查;驻矿盯守人员执行24小时驻矿盯守制度,及时了解煤矿入井人员数量和分布情况,每周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
碎炭眼煤矿包保县级领导为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奇跃,今年以来带队到矿检查7次,召开联矿专班会商会议7次。监管部门责任人为县人社局局长周世伟,每个月到矿2次,近期分别于7月15日、7月25日、8月9日、8月12日到矿检查。乡镇政府责任人为黄丰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陈志,每周到矿1次,事故发生前最近一次到矿检查时间为8月6日。攸县应急管理局驻矿盯守人员为朱勇,分别于8月2日和8月6日下井进行安全检查。乡镇驻矿盯守人员为洪正平,8月1日至7日驻矿盯守期间只下井检查1次。
(二)行业监管情况
攸县应急管理局设煤矿安全工作站对攸县煤矿进行日常监管。工作站配备一名站长两名副站长,共有26名监管人员,分三个监管小组,其中监管一组负责碎眼炭煤矿的日常监管、驻矿盯守等工作。2024年以来工作站对碎炭眼煤矿开展计划检查10次,下达检查文书10份,查出隐患64条(其中涉及顶板管理11条),复查文书3份。其中在7月26日检查中发现局部巷道顶板破碎,支架变形严重未及时加强支护等类似安全隐患,并作出了现场处理意见。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8日7时20分,带班矿领导曹海亮组织召开班前会,安全员李志平、瓦斯检查员郑永贵及维修班5人(班长谢永生、副班长李文兵、曾国庆、杨桂生、陈克山)等参加会议,安排当班工作任务,并交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曹海亮安排谢永生、李文兵、曾国庆3人去22142回风巷维修,杨桂生、陈克山两人去22142运输巷架设支护。
8时03分,曹海亮、李志平一起入井,11时到达22142回风巷维修作业点检查。此时,22142回风巷维修作业人员尚未进班。曹海亮发现该维修作业点垱头有冒落的煤矸,没发现其他问题,两人离开前往其他地点检查,于15时30分出井。
11时57分,谢永生、李文兵、杨桂生、曾国庆、陈克山一起下井。经过井底车场时,杨桂生向谢永生提出将曾国庆调整至22142机巷安设液压支架,谢永生未反对,也未将此情况向领导及调度室汇报。
13时,谢永生、李文兵两人到达22142回风巷,发现维修地点顶部有煤矸冒落,1号棚子下堆有煤矸。两人在1号支架后方补打了6根撑筒,在支架上方用竹篾板进行封闭,清理出2车煤矸后,又在1号支架左侧增打了2根撑筒,并在1号支架横梁上方右侧打了2根標尖控顶(按维修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全部控好顶至少应该打6根標尖)。随后,谢永生将一车煤矸推往-150m车场,李文兵则继续在维修作业点(0号支架下方)清理冒落的煤矸。
16时10分,0号支架上方煤矸突然冒落,垮落的煤矸将李文兵埋压在巷道左侧,仅剩头部露在外面。至此,事故已发生。
(二)事故救援经过
16时15分,谢永生推一辆空车返回作业地点途中,突然听到李文兵在喊“救命”,立即跑到维修作业点,看到李文兵被埋,尝试将李文兵从煤矸中救出未果,于是跑到-150车场电话向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
16时20分,地面值班室调度员贺中云接到谢永生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在场的安全副矿长周志方报告了事故,并到矿长谢正飞办公室做了报告。了解事故情况后,矿长谢正飞指挥调度室启动应急广播,并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呼叫中班带班矿领导邓奕文、安全员刘春科及瓦检员靳开学前往事故地点救援。随后,他带领机电副矿长彭文辉、防治水副矿长刘国生下井赶往事故地点抢救,安全副矿长周志方留在调度室指挥,并召请救护车。
16时25分,谢永生和刘春科赶到事故地点,采用打標尖控制住顶部,防止顶板继续冒落,清挖煤矸开展救援。
16时55分,谢正飞等3人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救援人员继续打標尖控顶,清理煤矸。在增打6根標尖、清理出4车煤矸后,于17时20分,将李文兵救出,此时仍有呼吸。
18时10分,李文兵被运送出井,在井口等候的黄丰桥卫生院医生夏建波对李文兵进行了急救和初步诊断,李文兵已无脉搏、瞳孔放大。夏建波确认李文兵死亡。
至此,事故救援结束。
(三)事故报告情况
16时20分,值班室调度员贺中云在矿长办公室向矿长谢正飞报告事故情况。16时40分,贺中云向副总经理綦晓峰电话报告事故。17时,綦晓峰向公司总经理刘发根报告事故情况。8月9日3时34分,公司分管财务并负责对外协调的戴长浩向黄丰桥镇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然后黄丰桥镇人民政府逐级向上报告。事故迟报。
六、存在的问题
1.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一是没有全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维修班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部分岗位责任制与实际不符。法人代表负责后勤工作,未按责任制的要求履行公司第一责任人责任;安全员岗位责任制不符合实际,职责不全,存在缺失;三是个别制度内容不符合国家规定。如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了带班矿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但规定必须与工人同时出井,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不符。
2.劳动组织混乱。不同人员采用不同的作业时间,造成出入井管理难度大,同时存在现场管理空档,采掘运输不同步等情况。如事故当天早班带班矿领导曹海亮、安全员李志平到现场检查时,事故地点维修作业人员尚未进班;作业人员实施维修作业时,没有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管。
3.煤矿包保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22142区域包保领导未按《煤矿包保责任管理制度》规定对包保区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不能及时发现隐患和纠正“三违”行为。
4.未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事故发生当日(8时至16时)共下井91人,其中60人未携带识别卡。
5.未执行带班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矿井《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矿领导必须在井下现场交接班,实际日常带班矿领导采用地面电话交接班;事故当日早班带班矿领导曹海亮于15时30分升井,中班带班矿领导邓奕文于16时0分下井,没有在井下现场交接班。
6.违章操作。维修作业时未按《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维修1号棚时,顶板破碎,未按措施要求,及时打標尖控顶,导致发生局部煤矸冒落;在第1号棚空顶并发生冒落后,事故当班作业人员只在1号棚的一侧打2个標尖局部控顶,没有打足標尖全部控好顶后,再进行第0号棚维修作业。
7.现场管理缺位。22142回风巷自7月22日开展维修以来,没有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安排安全员现场盯守,也未安排3人从事维修作业时,无专人观察围岩状况。
8.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带班矿领导和安全员在事故当班到维修作业点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维修作业点有煤矸冒落,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9.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对顶板维修处理开展专项培训,培训内容不全;调查询问作业人员,均回答不出培训的具体内容,培训效果差;安全副矿长周志方为分管安全培训的矿领导,未督促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0.部分安全系统运行不正常。视频系统无保存视频功能,通信联络系统不能保存通话录音。
11.驻矿盯守存在不足。乡镇驻矿盯守人员洪正平没有按要求每周下井检查2次,在8月1日至7日期间只下井检查1次,且洪正平对驻矿盯守职责不够了解。驻矿盯守人员未掌握煤矿下井人员不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下井的情况;盯守记录上未记录检查内容及下井路线、检查地点、发现问题等内容。
七、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地点因长期失修,局部冒落造成空顶,且具有再次冒落危险性;作业人员未按“先控顶、后维修”的要求,冒险站在危险区内违章作业,顶板再次冒落导致事故。
(二)间接原因
1.现场管理不到位
一是维修班长默许2人维修作业;在离开维修作业现场时,未要求作业人员立即停止维修作业。
二是未落实相关制度要求。22142回风巷维修以来,没有安排安全员在该维修作业现场盯守,也未严格落实3人维修作业制度。
三是安全管理人员隐患排查处置不到位。值班矿长和安全员到达事故现场时,发现存在煤矸冒落,未按照维修措施规定进行现场处置。
四是现场管理存在空档。事故当天早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时,维修作业人员尚未进班;维修作业人员维修作业时,中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未到达实际维修作业时无矿领导、安全员等现场检查。
2.劳动组织管理混乱
一是未经批准随意调配作业人员,导致维修作业地点人数不足3人。
二是矿井采用多种劳动组织形式,管理混乱。
3.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
一是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没有全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无维修工岗位责任制;企业法人、矿井安全员岗位责任制与实际不符。
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22142包保责任人未按照《煤矿包保责任管理制度》的要求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带班矿领导未按照《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求巡查头面、井下交接班,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4.培训教育不到位
一是职工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无井巷维修的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不全。对培训内容抽查检查,一问三不知。从工人到矿领导毫无安全意识和劳动纪律意识,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习惯性违章习以为常。
二是矿井对培训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副矿长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领导职责,监督管理缺位。
5.驻矿盯守存在不足
驻矿盯守人员对驻矿盯守职责不够了解,也没有发现煤矿下井人员不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等情况,未能有效起到驻矿作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后迟报。
八、对事故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株洲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碎炭眼煤矿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煤矿责任人员和驻矿盯守人员共13人给予行政处罚和政纪处分。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切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攸县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两个至上”,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统筹发展和安全,把贯彻落实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政府包保、部门联矿、乡镇驻矿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帮助解决煤矿隐患排查质量不高、“三违”行为反复出现等重大问题。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反思事故原因,强化事故警示教育,严格矿山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2.确保“八条硬措施”硬落实。县应急管理局要把“八条硬措施”硬落实纳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任务清单,深入开展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推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真履职,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矿山现场履职并报告履职情况。督促建立和落实各级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投资人、管理人、技术人、从业人、监督人“五类人”责任,积极推动总工程师当“常务”,安全监管机构上级派驻,安全站长进班子等要求,强化内部监督。按照湖南局《关于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履职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自查自纠的通知》要求,认真对照“八条硬措施”,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认真整改,并在9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监管监察部门。
3.进一步规范劳动组织。要按照湖南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矿山班组安全生产建设工作指南》要求,煤矿要全面梳理、补充、完善全员岗位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组织和定员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建立健全履职尽职、制度执行的监督考核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做到带班领导、安全员、瓦斯员与采掘人员“同上同下”,严禁以包代管或采掘、维修工程外包。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合理制定驻矿监管人员职责,突出驻矿监管主要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加强驻矿监管责任落实考核,切实发挥驻矿监管作用。
4.扎实有效开展好两个专项检查。要针对全省顶板事故多发和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扎实开展好人员定位系统的专项整治和顶板管理的专项检查,严格按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从严从重查处不带识别卡下井的乱象。要按照湖南局8月28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印发的《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等要求,扎实开展顶板专项检查,从规范采掘支护设计、严格现场管理、加强班组织队伍建设、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等方面发力,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5.切实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开展多种形式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培训考核,确保不走过场。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掌握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切实加强职工的安全防范和遵章作业意识,增强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和自保互保能力。
6.加快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纳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任务清单,完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方案和规划,精排一年、细排三年,加快推进,有序实施。在2024年底前完成六大系统升级改造、人脸识别系统正常使用、固定岗位无人值守智能化改造,做到无视频不作业全覆盖,加快建设智慧化管控平台,因地制宜推进智能化采掘,实现对安全生产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推动生产系统智能化、矿山运行信息化、管理模式现代化,努力实现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7.严格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在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发现事故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给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瞒报,坚决打击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证据等扰乱社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