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稠木矿业有限公司稠木煤矿“9·22”爆破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11-25 18:36

  2025922736分,新化县稠木矿业有限公司稠木煤矿发生一起爆破事故(以下简称“稠木煤矿”),造成1人重伤、1人轻伤,重伤人员于930日经抢救无效遇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89.3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牵头,与新化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成立新化县稠木矿业有限公司稠木煤矿“9·22”爆破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新化县纪委监委同步开展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委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矿井基本情况

  稠木煤矿位于湖南省新化县石冲口镇稠木村境内,前身为县属煤矿,建于1981年,1985年投产,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2003年改制为民营企业,2019年经升级改造,核定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中等。

  矿井证照齐全有效,属正常生产矿井。采矿许可证号为C4300002009111120047446,有效期至203371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湘)MK安许证字(2024069号,有效期至2027428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329451325K;矿长刘某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至2027716日。

  (二)安全管理情况

  矿井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张某辉。矿长刘某群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总工程师王某生(202598日任职)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安全副矿长吴某程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生产副矿长刘某东负责煤矿生产管理工作;机电副矿长罗某勇负责矿井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掘进负责人刘某清负责煤矿掘进管理工作。

  矿井下设安全科、通防科、机运科、地测防治水科、生产技术科、调度监控室、安培办等7个职能部门,配备3名副总工程师、6名专业技术员。全矿共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9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86人。

  煤矿整体按照“三八制”作业,零点班是0:008:00,早班是8:0016:00,中班是16:0024:00+300m暗主井延深下山掘进工作面每天安排2个班作业。

  (三)矿井开采情况

  1.开采技术条件

  矿井开采下石炭统测水组煤系,共含煤8层,其中3煤层、5煤层为可采煤层,属急倾斜、较稳定的中厚煤层;矿井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属中等类型;矿井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煤尘无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Ⅲ类(不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类型。+300m暗主井延深掘进工作面布置在石磴子组泥质灰岩中,硬度系数f7-8,局部地段有裂隙水。

  2.矿井开采布置

  矿井采用平硐-斜井综合开拓方式,布置有主平硐、稠木风井与槽子冲进风井三个井筒。全矿井共划分三个水平开采,一水平标高为+130m,已开采完毕;二水平标高为+53m,为现生产水平,共划分两个采区,分别为2122两个采区,现生产采区为22采区;三水平标高为-95m,暗主井已延深开拓至-74m;暗副井已开拓延深至-95m,正在布置运输大巷。

  事故发生时,井下作业地点有:2231回采工作面、2251回采工作面,+300m暗主井延深巷掘进工作面、暗副井-95m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

  3.矿井各系统及紧急避险六大系统情况

  矿井通风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风井安装两台轴流式通风机;采用双回路供电,二级排水;安装一套KJ83X(A)型安全监控系统、一套KJ236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设有通信联络系统、语音广播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和供水施救系统,矿井在+130m上部车场设置有永久避险硐室。经勘察:+300m暗主井延深巷电话机安设位置距工作面距离为83m

  (四)事故地点概况

  1.事故地点位置情况。事故地点位于+300m暗主井延深掘进工作面迎头退后57m(距+53m甩车道223m)位置。

  2.+300m暗主井延深掘进工作面基本情况。+300m暗主井延深为矿井三水平开拓巷道,作为矿井-95m水平开采的提升、进风巷道。巷道设计长337m,巷道断面为三心拱形,巷道净宽3.0m、净高2.8m。该巷道于20255月初开始掘进,事故发生前已掘至-74m标高,掘进长度280m。巷道布置在石炭系石磴子组泥质灰岩中,岩石较坚硬,采用喷浆支护,巷道迎头有14m长巷道为裸巷未喷浆,实测事故地点巷道净宽×净高为3.3m×2.6m。巷道顶部多处有淋水,同时沿巷底有从上至下的渗水,经计算涌水量为2.5m3/h

  3.技术措施审批及贯彻学习情况。20254月,掘进技术员邹剀切修编了《+300m暗主井延深掘进作业规程》,稠木煤矿矿长、原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运副矿长对该作业规程进行了会审,煤矿组织对该规程进行学习,事故当班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

  4.爆破作业情况。《+300暗主井延深掘进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起爆地点设置在暗主井与+53m水平车场三岔口往上15m新鲜风流中;警戒线设置在暗主井与+53m水平车场岔口;+300m暗主井延深掘进所有井下人员全部撤出至警戒线外侧新鲜风流中才允许放炮;撤人工作由施工队班组长和值班长组织落实。

  经勘查放炮母线悬挂在巷道右侧风筒下方,放炮母线采用两芯铜芯线,+53m甩车道处放炮母线被拆开,分接了一根长度约50米的放炮母线。当班起爆地点在+53m甩车道信号硐室内,距迎头288m

  (五)劳动作业组织情况

  1.事故当班下井人员情况。事故当班是2025922日零点班(0时至8时),当班带班矿领导为采煤副总工程师罗某金,安全员段某清,调度员张某,值班矿领导罗某勇。

  井下作业人数共36人(包括921日中班作业未出井的+300m暗主井延深巷掘进5人),其中2231工作面采煤2人,2251工作面采煤2人,+53m放煤运输7人,暗副井-95m北大巷掘进4人,+300m暗主井延深巷掘进5人,绞车司机2人,运输工8人,水泵司机1人,带班矿领导1人,安全管理人员4人。

  事故当班安全升井34人,受伤2人。

  2.+300暗主井延深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情况。2025921日中班(16时至24时),+300m暗主井延深巷作业人员罗某初、瓦斯检查员罗某华、小工刘某长、班长谢某参加了进班会,爆破员罗某东未参加进班会。班前会后,中班+300m暗主井延深巷掘进作业人员未立即下井作业,211835-21时,接到早班工作完成通知后,作业人员才陆续下井作业。

  煤矿没有掘进班班长的任命文件,掘一队队长罗某辉口头指定谢某为+300m暗主井延深巷掘进班班长。

  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矿井编制了法人代表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具体如下:

  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全面负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在矿长领导下,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做好分管职能部门与其他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协调工作;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了解矿井的安全生产状态,负责组织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对矿井各系统、各环节负监督、检查责任。

  掘进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开拓掘进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井下掘进安全、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负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履行安全技术管理职责,协助安全副矿长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安全副矿长管理安全科日常工作,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协助矿长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各项规章制度、“三大规程”执行情况。

  掘进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掘进班组长要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当班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

  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负责井下安全检查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并持证上岗;查处“三违”行为,对“三违”行为及时纠正;对全矿井安全隐患仔细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班长派人迅速排除,排除不了的隐患需立即撤出人员。

  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分工范围内的瓦斯检查工作负责;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放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现场爆破作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爆破安全工作。准确把握“三大规程”要求和各项安全措施;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坚决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放炮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放炮员操作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负责井下安全检查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并持证上岗;查处“三违”行为,对“三违”行为及时纠正;对全矿井安全隐患仔细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班长派人迅速排除,排除不了的隐患需立即撤出人员。

  掘进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认真执行作业规程规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巷道掘进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管理制度情况

  《“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中规定: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一炮三检”必须由瓦检员执行,并将“一炮三检”内容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瓦斯检查记录牌板上。爆破员、班组长、瓦检员必须同时参加爆破工作的全过程,爆破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瓦检牌,瓦检员持爆破牌,执行换牌制度。

  +300m暗主井延深掘进作业规程》中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浓度)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爆破员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学习,并持有爆破合格证的人员担任。爆破工要严格执行本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爆破前,班长必须点清人员,爆破工最后离开爆破地点,由班长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员以吹口哨为警戒号,每次爆破至少要吹3次哨子,每次间隔510s,无问题方可起爆。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带班矿领导必须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的施工队(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正常安全生产秩序;重点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和安全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稠木煤矿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规定:成立民爆领导小组,组长为矿长刘某群,副组长为安全副矿长吴某程。

  矿长:负责民爆事务的决策和总体指挥工作。

  安全副矿长:对全矿民爆安全管理具体负责。负责组织民爆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使用单位严格落实“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并负责全面考核。

  掘进负责人:负责组织监督民爆物品使用现场“一炮三检”制度的落实,并实施考核。

  各业务部门:各涉爆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民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作业现场的班组长是本班民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当班涉爆人员(爆破员、安全员)是现场民爆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跟班瓦斯检查员对“一炮三检”制度执行负直接责任,同时对当班民爆物品使用数量进行监督、记录、汇报。安全科负责对全矿的民爆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和管理、监督检查。民爆爆破组负责领用火工品,井下现场安全爆破,清退等工作。

  (三)安全培训情况

  2025年春节后,213日至15日开展节后复工复产培训。2025年,煤矿分5期开展新员工入职培训,共培训45人,培训时间每期为9天。事故当班作业人员罗某华、罗某初、罗某东、刘某长、谢某均参加了2025213日至15日的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培训。

  (四)事故当班雷管、炸药领用情况

  21日中班班前会后,爆破员吴某群(持有公安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的爆破证)、安全员肖某华、+300m暗主井延深巷掘进作业人员刘某长、暗副井-95m北大巷掘进作业人员潘某华一同前往炸药库领取雷管和炸药。按照掘一队队长罗某辉要求,爆破员吴某群填写领用审批单,并经中班带班矿领导曾某兵审批同意,当班共领取雷管92发、炸药84kg,其中,+300m暗主井延深巷雷管60发、炸药54kg;暗副井-95m北大巷雷管32发、炸药30kg。吴某群在炸药库将所领用的雷管编码上传至爆破专用手机。

  领完雷管炸药后,肖某华负责监护两名职工把炸药放入主井口运送炸药专用矿车,并上好锁,随后由职工护送入井。吴某群将专用手机内雷管信息分别输入+300m暗主井延深巷、暗副井-95m北大巷的两个专用电子雷管起爆器。输入信息后,中班暗副井爆破员谭某文将暗副井-95m北大巷的专用电子雷管起爆器和+300m暗主井延深巷、暗副井-95m北大巷的雷管背下井,罗某东将+300m暗主井延深巷电子雷管起爆器背下井。

  三、煤矿安全监管履职情况

  (一)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娄底市煤矿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等五项煤矿安全监管制度》和《新化县县委办、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县级领导负责督促监管责任的落实,每季度对所联系煤矿开展现场督查,组织四个包保责任人员召开煤矿现场安全工作会。县应急管理局部门领导应积极协助包保县级领导开展煤矿安全包保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下设驻河西煤监站,负责稠木煤矿日常监管工作,县应急管理局驻矿安监员负责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按煤矿安监站安排进行驻矿值班和井下监管,及时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动态,发现安全生产异常情况及时有效处置和报告,监督矿井确保安全生产。乡镇领导应对所联煤矿经常性开展现场督查,督促乡镇驻矿安监员或驻矿干部履职,乡镇驻矿安监员落实所驻煤矿的驻矿盯守责任,负责煤矿劳动用工、安全培训、人员出入井管理的检查,按时查看井口视频录像,掌握下井人员“三对口”情况,及时报告出入井人员异常情况。

  (二)监管履职情况

  新化县包保领导彭某瑜于2025225日、521日及99日到矿进行了现场督查,并召开了煤矿现场安全工作会议;新化县应急管理局联矿领导刘某阳陪同县领导到矿督查。

  2025212日,县应急管理局督促并参与煤矿按规定开展春节后的全员安全培训,225日,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县人民政府组织的节后复产验收组到矿进行验收。31日经县应急管理局和镇应急站复查合格,33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该矿复产。2025年新化县应急管理局对稠木煤矿共检查7次,下达执法文书7份,其中527日按执法计划到矿进行了检查,检查方案有关于爆破管理方面的检查内容,检查未发现井下爆破方面隐患。事故发生后新化县应急管理局和公安局,倒查了稠木煤矿二十天的视频情况,未发现爆破作业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5922日和23日,按照值班安排,由新化县应急管理局驻矿安监员吴某芬负责稠木煤矿值班盯守。22日,因河西煤监站有工作安排,吴某芬到其他矿井下井检查,但未向河西煤监站站长肖某群报告其处于值班状态;23日在新化县应急管理局整理相关检查资料,未到稠木煤矿值班盯守。

  稠木煤矿包保乡镇领导段某丰每周到矿开展2次现场督查;乡镇驻矿盯守干部罗某义按值班计划到稠木煤矿进行了值班盯守,未及时回放煤矿井口监控视频24小时录像,未及时发现矿井发生事故后的异常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9211840分,+300m暗主井延深作业人员罗某初、瓦斯检查员罗某华下井作业。

  1930分,两人抵达作业地点,将风筒连接到迎头,开始清理轨道及杂物,随后电话通知班长兼耙矸机司机谢某、小工刘某长下井出矸。

  1953分,班长谢某、小工刘某长下井,2020分到达+300暗主井延深。谢某开启耙渣机装矸,刘某长负责挂钩、打信号,并与罗某华调配、运输空重车。

  21时,当班爆破员罗某东携带起爆器下井。2134分,到达+300m暗主井延深掘进工作面后协助出矸。

  922030分,零点班安全员段某清到+300m暗主井延深巷检查,交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去了暗副井-95m北大巷。

  1时,作业人员开始施工炮眼,班长谢某将耙渣机退到工作面后约60m位置固定好后,307分出班。

  630分,安全员段某清再次到+300m暗主井延深巷检查,炮眼施工接近尾声,随后离开未在现场盯守。

  640分,迎头及左侧躲避硐炮眼打完,共打炮眼60个,其中迎头36个,躲避硐24个,炮眼深度1.8m左右。罗某东开始装药、刘某长协助,领取的60发雷管与54Kg炸药全部用完。

  720分,装药完毕后,罗某东将雷管脚线连好,刘某长将脚线与放炮母线连接。由于迎头巷底积水还未抽干,为防止停泵后涌水积聚将下部炮眼淹没影响起爆,他们四人约定由爆破员罗某东至暗主井与+53m水平车场三叉口等待起爆,待刘某长、罗某华、罗某初把积水排干,收拾完排水设施,撤到-21m甩车道位置后,用矿灯上下晃动发出信号后,罗某东才能起爆。

  730分,排水结束,刘某长检查放炮母线,罗某华、罗某初把风泵移至退后20多米的躲避硐后开始往上走。刘某长走在前面,沿着风筒侧边走边检查放炮线路,罗某初、罗某华走在后面,3人矿灯均戴在矿帽上。

  先走到暗主井与+53m水平车场三叉口位置等待起爆约定信号的爆破员罗某东首先看到有矿灯往上移动,后来只看到一个矿灯上下晃动,并且等了一会儿,没有灯光了。而此时罗某华、罗某初两人正在耙渣机下方往上走,矿灯灯光恰好被耙渣机挡住,而走在前面检查风筒下方放炮母线的刘某长正侧身检查,灯光也被风筒挡住。罗某东误以为他们已经到了-21m甩车道,并发出了起爆信号,于是罗某东用电子雷管起爆器连线起爆。电子雷管起爆器显示起爆时间为736分。

  起爆后,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将距迎头60m(耙渣机以下3m)位置的罗某初、距迎头57m(耙渣机以下6m)位置的罗某华及距迎头94m-21m甩车道下方左侧第一躲避硐以下10m)位置的刘某长冲倒。

  至此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恢复清醒的罗某初呼喊刘某长快下来救人,罗某初爬到耙渣机旁躲避硐等待救援。刘某长在耙渣机上方躲避硐(距迎头83m)打电话给罗某东,要其下来救人。刘某长到达现场发现罗某华位于耙渣机耙斗下方6m、巷道中间靠右的位置。罗某东接到刘某长的电话后向下跑去,在耙渣机旁边躲避硐看到罗某初,询问得知罗某初伤情较轻后继续往下走,看到罗某华仰躺在耙渣机耙斗下方,未发现明显外伤,有呼吸、心跳,头部朝上,头上有血迹,呼喊罗某华名字后,其眨了眨眼睛,并试图自己爬起来。

  748分,罗某初通过耙渣机上方躲避硐电话,向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调度员张某立即向矿长刘某群、当班值班矿领导罗某勇、掘进负责人刘某清、总工王某生、生产副矿长吴某程等矿领导进行了汇报,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告,请求救援。

  820分,生产技术科长兼掘进负责人刘某清、安全副矿长吴某程赶到事故现场。

  825分,生产副矿长刘某东、机电副矿长罗某勇、监控员曾某杰、王某等人陆续抵达现场。救援人员用铁架制作简易担架,将罗某华抬到矿车上。

  930分,罗某初、罗某华两人乘坐矿车从主平硐被运送出井。随后,已到达井口的新化县天河医院医生对两人进行初步检查,罗某初伤势较轻,罗某华伤势较重,两人相继被送往天河医院救治。

  至此,现场救援工作结束。

  1030分,罗某华经新化县天河医院初步检查后被转至新化县人民医院,并在该院接受手术,1809分转至湖南省人民医院。

  923日至28日,罗某华在湖南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928日至30日,罗某华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继续治疗。

  930718分,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宣告罗某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25922749分,矿长刘某群接到矿调度室主任的电话得知井下发生爆破伤人事故。

  9221506分,矿长刘某群安排员工刘永兴将情况上报新化县工伤保险局。

  924830分,矿长刘某群将这次工伤事故向来驻矿盯守的石冲口镇驻矿干部李峪轲做简要说明,李峪轲随后向镇分管领导陈翔做了电话汇报,后要求矿长刘某群就此次工伤事故进行上报。

  924906分,矿长刘某群向新化县应急管理局驻矿人员吴某芬电话报告了此次工伤事故,吴某芬大概10时左右到矿里煤矿核实情况,经核实后要求矿长刘某群向新化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上报。

  9241227分,矿长刘某群电话上报至新化县应急指挥中心,并于1301分书面上报。

  924日,新化县应急管理局将信息报送至娄底市应急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值班室,后按要求逐级上报。

  930日,矿长刘某群接在医院值守的矿方人员报告,罗某华因伤情恶化,抢救无效于718分死亡。随后刘某群上报至新化县应急指挥中心与石冲口镇政府,并陆续向新化县公安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执法一处等部门报告。

  五、存在的问题

  1.当班班长提前出班、未履行班长职责,现场作业人员违规约定起爆信号,放炮母线与子线的连接未由爆破员操作,未按要求撤离人员并设置警戒线,未清点人数便启动爆破。

  2.爆破作业现场作业人员随意增加钻孔深度及炸药量,作业规程规定循环进尺为1.2m,实际进尺达到1.8m,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均未制止爆破作业炮眼深度、装药量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管理人员对火工品用量审核把关不严,

  3.劳动组织不合理。事故当班作业人员井下工作时间长达13小时,疲劳作业。矿井班组长仅由队长口头任命,职责不清晰,班组内部分工不明确,班组长岗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当班班长同时兼任耙渣机司机,没有履行班长职责,装矸完成后提前上井。

  4.安全员段某清未取得安全检查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仅持有瓦斯检查员证;当班带班矿领导未到过事故地点,安全员未对爆破作业等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盯守,未及时制止超时和违章行为。

  5.+300m 暗主井延深掘进作业规程》未明确躲避硐与掘进工作面施工顺序,未对工作面存在的躲避硐室和下山掘进工作面同时爆破等风险隐患进行有效地研判和管控;+300m 暗主井延深已掘进280m,未根据掘进距离及涌水量等实际情况调整起爆地点、警戒线位置及撤人范围。

  6.煤矿每班由持有双证(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爆破员证)的爆破员吴某群将雷管、炸药从地面库房领出后,违规分发给各作业地点的爆破员。

  7.河西煤监站驻矿安监员吴某芬922日和923日均未在煤矿驻矿盯守,未严格落实所驻煤矿的盯守责任;石冲口镇驻矿安监员罗某义未及时回放煤矿井口监控视频24小时录像,未及时发现矿井发生事故后的异常情况。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违章爆破作业,炸药爆炸产生强大冲击波,直接冲击尚未撤至安全区域的作业人员,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放炮管理混乱。一是未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班长提前出班,未履行班长职责,未按规定撤人警戒。二是现场作业人员违规约定放炮信号,擅自变更撤人警戒范围及起爆地点。三是施工队伍擅自增加炮眼深度及装药量,煤矿管理人员对火工品用量审核把关不严,源头管控失效。四是没有安排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指挥,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擅自增加装药量的违章作业行为。

  2.内部管理问题突出。一是劳动组织不合理,现场作业人员连班施工,井下工作长达13小时,疲劳作业。班组长任命仅由队长口头任命,未按照“上管一级”的原则抓好班组长选用。二是同一班组作业人员缺乏统一管理,事故当班5人分3次先后入井,进出班时间随意,现场作业无序。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新员工培训存在未结合矿井实际进行现场操作与应急处置培训、培训考核过于简单,未组织爆破作业方面的专项培训,也未组织对煤矿爆破制度的培训。四是现场作业人员自保、互保意识差,口头约定起爆信号,无人提出反对意见。

  3.技术管理不到位。一是作业规程编制有漏洞,没有明确躲避硐与掘进工作面施工顺序,会审人员审核把关不严。二是作业规程修改不及时,+300m暗主井延深已掘进280m,未根据掘进距离及涌水量等实际情况调整起爆地点、警戒线位置及撤人范围。

  4.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对躲避硐室和下山掘进工作面同时爆破等隐患未进行重点排查;风险研判和管控不到位,对事故地点作业的风险辨识不足,没有发现工作面存在的躲避硐室和下山掘进工作面同时爆破作业的风险。

  5.煤矿安全监管有差距。驻矿安监员未严格落实所驻煤矿的盯守责任,属地驻矿安监员未及时发现矿井发生事故后的异常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后迟报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新化县稠木矿业有限公司稠木煤矿11人给予行政处罚、予以调整岗位、撤销职务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2名公职人员移送地方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对涉嫌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八、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一)强化爆破作业管理。一是切实加强民爆物品领用管理,严格落实民爆物品领用登记制度,严格对照爆破作业说明书审批火工品,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二是加强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切实加强装填炸药、雷管和爆破作业等环节管控,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建立放炮请示汇报制度,在瓦斯检查不到位、撤人未经调度室视频清点、人员精准定位确认的情况下严禁起爆。三是认真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提高爆破作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抓好现场贯彻落实,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

  (二)强化“三基”建设。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聚焦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一是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检查员及现场作业人员“五类人员”责任;安全副矿长、安全检查员按照安全效果进行考核,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二是持续抓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对爆破作业、地质构造变化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常态化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构筑安全生产的“人民防线”。三是切实加强班组建设,按上管一级的原则抓好班组长选育管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三)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一是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爆破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系统性、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确保涉爆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作业知识和技能。二是开展有效的事故警示教育,尤其是对近两年本市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讲解分析,督促职工切实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三是加强对职工反“三违”教育力度,着力提高职工安全风险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

  (四)强化安全监管责任。一是要严格落实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定期巡查、驻矿监管等责任,明确主要工作内容,健全完善工作记录、交接班等相关制度措施。二是要加强执法力度,对辖区煤矿开展爆破作业专项检查,突出重大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持续深化“打非治违”,用好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用电监测等技术手段,严厉打击以隐蔽工作面和非法违法分包转包为重点的“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行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加大行刑衔接力度,打到关键、精准追责,形成强力震慑。

   新化县稠木矿业有限公司稠木煤矿

   2025年“9·22”爆破事故调查组

   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