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公告
时间:2023-11-16 14:18
矿安湘公告〔2021〕3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90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4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负责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为规范矿山安全监察执法行为,便捷高效依法行政,现就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起,启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10号,专用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对煤矿进行国家监察监管执法、对非煤矿山进行国家监察抽查检查现场处置等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使用行政执法专用章,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用于其它用途,超出范围使用该印章无效。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执法专用章印模1-10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行政执法专用章印模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