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
吴卫龙、张彩虹、陈枢、蔡龙春、陈元忠、罗可源、陈锦亚、彭培根、王为军、杨琴、李擎炜、吴滔、吴新国、裴青、陈侃、王青松、龚德华、李智穗、颜春、胡美香、沈慧、周芃芃、黄桂权、邓梓生、刘涛(大)、陈伟、邹明晶、韩博、龙文斌、朱峻华、陈红辉、毛曦、唐健民、李勇、何忠明、裴海清、田世超、李飞、贺自强、陈崎、蔡其凯、李燃、周友良、邓兆军、雷昌海、曾学礼、黄元星、石瑞珍、彭军华、于洪伟、于秀磊、李晓江、黄华、王在洪、宾活文、李重良、侯乙贵、黄传启、张森、吴东楠、陶海波、周建斌、武红雷、覃猛、肖甲亮、肖丹、黄岑芳、阳灿、魏祥龙、贺小学、屈益清、高云、刘涛(小)、吴敏、李元发、谢良辉、陈志勇、荣庆、张昕、张长伟、李骏墉、刘春峰、李瑞、黄友建、黄瑾、杨熙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一)负责辖区内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开展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督促地方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三)依法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现场处理、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整改落实,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相应承担监管责任。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五、程序
(一)行政检查类
编制计划——制定检查方案——实施检查——书面记录——现场处理。
(二)行政处罚类
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移送。
(三)行政强制类
1.查封扣押
审批——告知——执行。
2.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
催告——批准——执行。
3.加处罚款
告知——催告——决定——送达——申请强制执行。
4.拍卖抵扣罚款
催告——决定——送达——执行。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